(2017)辽07刑更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云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586号罪犯周云生(化名马凌桥),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现在锦州监狱服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辽刑三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2)辽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辽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云生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云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云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至2033年1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