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1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王俪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王俪蓉,周宏,陈忠庆,景县恒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10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025604530592。法定代表人:张洪建,行长。被执行人:王俪蓉,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周宏,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字族,住景县,。被执行人:陈忠庆,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景县恒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杜桥镇草厂,组织机构代码73142846-5。法定代表人:陈忠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王俪蓉、周宏、陈忠庆、景县恒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王俪蓉在景州镇西城墙路东景州商贸美食城A区18号的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房屋进行拍卖,拍卖三次均流派,第三次流拍价格190.8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同意将流拍标的物作价190.8万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俪蓉在景州镇西城墙路东景州商贸美食城A区18号的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房屋作价190.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抵偿债务。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时起转移。二、解除本院对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房屋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林成龙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小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