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那云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云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6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那云鹏,男,汉族,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那云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那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那云鹏酒后驾驶黑A×××××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由南向北倒车至安固街口时,刮撞到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管某1、唐某,致管某1右侧颧弓、上颌窦及右眼眶外侧壁多发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右膝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那云鹏血液酒精含量为90.62mg/100ml,属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那云鹏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那云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管某1、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鲁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那云鹏无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害人管某1、唐某在本案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人那云鹏如实供述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那云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