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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韩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韩立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773号原告郭海燕(反诉被告),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竹青,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杰(反诉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贺德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郭海燕诉韩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韩立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郭海燕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海燕申请撤回起诉,韩立杰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海燕撤回起诉。准许韩立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郭海燕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韩立杰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