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韩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燕,韩立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773号原告郭海燕(反诉被告),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竹青,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杰(反诉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贺德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郭海燕诉韩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韩立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郭海燕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海燕申请撤回起诉,韩立杰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海燕撤回起诉。准许韩立杰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郭海燕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韩立杰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