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执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宜平、曾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宜平,曾明,曾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陈宜平,男,1969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执行人:曾明,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执行人:曾荣华,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赣07执3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荣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环城路xx号x栋x单元xxx室[证号为:赣(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6xxx2号]、位于赣州市章江北大道28号联创城市花园x栋x单元xxx3室(证号为001xxx58号)、位于赣州市长征大道xx号(赣州商会大厦)地下室地下二层x1#、x2#车位、x3-x#写字楼(证号为:S0035xxx2号、S0035xxx3号、S0035xxx0号)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宜平与被执行人曾明、曾荣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宜平书面同意不再对被执行人曾明、曾荣华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荣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环城路xx号x栋x单元xxx室[证号为:赣(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6xxx2号]、位于赣州市章江北大道xx号联创城市花园x栋x单元xxx3室(证号为001xxx58号)、位于赣州市长征大道xx号(赣州商会大厦)地下室地下二层x1#、x2#车位、x3-x#写字楼(证号为:S0035xxx2号、S0035xxx3号、S0035xxx0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温雪岩审 判 员 肖水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