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201号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富,上海朗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豫,上海朗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琦,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少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