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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201号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富,上海朗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豫,上海朗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琦,男,198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上海宜生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少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