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霍群昌与霍邦霞、霍谦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群昌,霍邦霞,霍谦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2078号原告:霍群昌,男,汉族,生于1947年3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曹文让,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霍邦霞,女,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霍谦谦,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群昌与被告霍邦霞、霍谦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霍群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霍群昌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群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霍群昌负担。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