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韦连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86号被执行人:韦连凤,女,壮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自治县东门镇凤梧村上凤立屯71-2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韦连凤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通过国土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3.14元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3.14元并上缴国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6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