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02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凤珠、周国良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陈凤珠,周国良,马金龙,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0219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凤珠,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马金龙,男、1967年5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永红村永久桥南桥堍,机构代码:57174625-2。法定代表人马金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陈凤珠、周国良、马金龙、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凤珠、周国良、马金龙、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凤珠、周国良、马金龙、嘉兴民龙���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