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林靖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林靖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15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福民街万佳小区综合楼000103、000102、000143、000144、000145号。法定代表人:佟玉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靖然,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负责人:李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靖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