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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任海华、宋昀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任海华,宋昀峰,武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868-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92245750E。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任海华,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宋昀峰,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平遥县。被执行人武彩红,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任海华、宋昀峰、武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钢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武卫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