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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10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武汉市武昌区丽宫酒吧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8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伟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3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伟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祥审判员  陈丽敏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