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维民与赵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民,赵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39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民,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玉民,男,195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维民与赵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中未能准确提供被执行人赵玉民身份证号码,在申请执行中立案庭未录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致使案件执行中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司法网络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撤回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