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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恩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王恩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128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大鹏,村委会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石玉发,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恩海,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恩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白新颖审 判 员  刘治兵人民陪审员  于冰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