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毛与张毛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张毛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548号原告:李毛女,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张毛女,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原告李毛女与被告张毛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毛女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毛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毛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毛女承担。审判员 曾恒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