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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毛与张毛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张毛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548号原告:李毛女,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张毛女,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原告李毛女与被告张毛女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毛女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毛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毛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毛女承担。审判员  曾恒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