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季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792号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江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康,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季兵,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已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湖北鄂州天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