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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明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明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132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淡威,男,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南新街阳光小区。任原告区域经理。被告:董明明,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席家坡村东庙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公司)与被告董明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淡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明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原告普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手机款2599元、管理费1256.60元、利息195.32元,共计4050.9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购买OPPO牌R9型64G手机一部,约定手机总价款为2799元,管理费1256元,由被告购机时首付200元,余款分12个月付清,自2016年4月22日起,每个月的22日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48元(年利率10%),如被告连续90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约定的手机交付给被告,但截至2017年7月原告起诉本案时被告除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00元外,未向原告履行其他还款义务,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普惠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还款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2016年3月22日个人借款申请表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一份、2016年3月22日商品交付确认书一份、2016年3月22日还款提示单一份、2017年5月11日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借款数额、还款方式、用途、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相关服务、被告收到其购买商品的事实。被告董明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目的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明明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手机款、管理费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手机款2599元、管理费1256.60元、利息195.32元(自2016年3月22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共计4050.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明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占武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新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