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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盈盈、姜雅芸与高天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盈盈,姜雅芸,高天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盈盈,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姜雅芸,女,2013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盈盈(系姜雅芸母亲),自然情况同申请执行人赵盈盈。被执行人:高天德,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赵盈盈、姜雅芸申请执行高天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天德轿车一辆的车籍。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军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