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7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令与陈明均、刘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令,陈明均,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789号之三申请人:刘令,男,生于1984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明均,男,生于1984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玲,女,生于1990年9月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系陈明均之妻。执行申请人刘令与被执行人陈明均、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川1722民初23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明均、刘玲应当在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刘令处借款90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070元。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西城分理处622848095961050xxxx账户内存款11448.69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6228400956007440563。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良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