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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王斌与深圳市鑫铭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深圳市鑫铭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053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铭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广业大厦北座16B,组织机构代码75045691-2。法定代表人陈双军。上列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铭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6]67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鑫铭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斌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1391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长波执行员  潘 捷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淦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