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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临泽县供热公司与刘东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供热公司,刘东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099号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财政局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丁居彬,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438603017K。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东伟,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粮食局家属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829362****。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与被告刘东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因被告刘东伟下落不明,本院在张掖日报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开庭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鸿杰审 判 员  兰玉萍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雅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