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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冠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冠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6358号申请人: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9192208。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福建冠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5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50985369J。申请人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冠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福建冠香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西湖支行账号为42×××94的存款11万元,并提供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车辆一部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福建冠香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西湖支行账号为42×××94的存款11万元,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二、查封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闽A×××××小型客车一部(车辆识别代号:LSGUD84X7FE026588),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寿锦书 记 员  林小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