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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顺江与肖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顺江,肖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319号原告吕顺江,男,194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潢川县。被告肖辉,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顺江诉被告肖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顺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顺江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顺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吕顺江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