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顺江与肖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顺江,肖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319号原告吕顺江,男,1946年3月5日生,汉族,住潢川县。被告肖辉,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顺江诉被告肖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顺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顺江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顺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吕顺江负担。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