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胡杰与冯涛、刘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杰,冯涛,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胡杰,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冯涛,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刘倩,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胡杰与冯涛、刘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冯涛、刘倩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冯涛、刘倩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涛、刘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冯涛、刘倩的去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倩的父亲刘为平到庭履行案款15000元及相关法院费用,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被执行人刘倩就余款部分的连带责任。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冯涛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7万元。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92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6400元和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596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480元、执行费59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涛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冯涛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胡杰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冯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冯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冯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