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士千与崔再帮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士千,崔再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崔士千,男,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崔再帮,男,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崔士千与被执行人崔再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士千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再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沙雪峰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曲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