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高学华、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华,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高学华,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76577713-7。法定代表人:吴百良,经理高学华与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3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高学华本案的调查情况。2017年9月28日,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9月28日,到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设备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已不经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约谈申请人高学华告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高学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饶县民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高学华对本案的调查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