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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辉玲诉杨玖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玲,杨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403号原告:刘辉玲。被告:杨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玲与被告杨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辉玲负担。审 判 长  易 凯人民陪审员  黄远军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炉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