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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汤建明申请执行赵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明,赵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43号申请执行人:汤建明,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赵魁,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汤建明申请执行赵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赵魁履行签字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汤建明同意放弃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