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汤建明申请执行赵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明,赵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43号申请执行人:汤建明,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赵魁,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汤建明申请执行赵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赵魁履行签字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汤建明同意放弃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4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