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钟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钟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组织机构代码:330781000026927。负责人:潘建良。被执行人:钟建荣,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马涧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钟建荣持有兰溪市一洲工具有限公司股权30万,但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暂不处置此股权申请。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27178.96元及利息,执行费308元,诉讼费365元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5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林 军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冰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