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培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577号被执行人:孙培福,男,生于1961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本县,2017年3月28日,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执行人孙培福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判决的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孙培福在中共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