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与李桂兰、邴玉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李桂兰,邴玉珍,邴长军,陆海明,杨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光明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9115250062656502XA法定代表人格日勒图,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桂兰,女,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邴玉珍,女,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邴长军,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太仆寺旗千斤沟镇贺家营子1组2号。被执行人陆海明,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中,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太仆寺旗千斤沟镇建国村大营子2组16号。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太仆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桂兰、邴玉珍、邴长军、陆海明、杨小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7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桂兰、邴玉珍、邴长军、陆海明、杨小中在执行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宝 花审判员 王冬生审判员 程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