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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0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然与李少东、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然,李少东,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519号原告:姜然,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少东,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萍,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姜然诉被告李少东、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7元,由原告姜然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又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