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0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然与李少东、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然,李少东,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519号原告:姜然,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少东,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萍,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姜然诉被告李少东、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然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7元,由原告姜然负担。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又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