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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段学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段学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4449号原告: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负责人:李洪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学瑞,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段学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