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几超、田春虎、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几超,田春虎,杨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几超,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田春虎,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海原县。被执行人杨瑞,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海原县。申请执行人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几超、田春虎、杨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63.32元,执行费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刘几超、田春虎、杨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