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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仕元与代程林、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仕元,代程林,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834号原告罗仕元,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代程林,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明,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保山市田园镇商贸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仕元与被告代程林、保山市华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仕元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仕元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以决定私下找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仕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罗仕元负担。审判员  郭应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