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西环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49105-3。法定代表人陈之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启昭,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食品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9131664-7。法定代表人韦泽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执恢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负债,已停产停业,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系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德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垫资承建的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民族路“外滩一号”楼盘。但因该楼盘尚未完全竣工,尚需投入约3000万元资金交纳各种税费、完善各种配套设施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资不抵债,“外滩一号”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和新建商品房均已抵押并被南宁市、河池市多个法院查封,无法处置。为顺利执结涉“外滩一号”楼盘案件,经河池市、南宁市相关法院协商,于2017年9月8日行文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负责执行涉“外滩一号”楼盘案件,以便协调统一执行方案和措施,整体处置“外滩一号”楼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截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批复。鉴于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外滩一号”楼盘无法单独处置,该案无法在短期内执结,经与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指定上述其中一个法院负责执行涉“外滩一号”楼盘案件后,或者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执行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执恢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蓝国黎审判员 谭学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岑荣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