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昆明鹏辉传媒有限公司与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鹏辉传媒有限公司,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293号申请人:昆明鹏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江小区4幢1单元701号。法定代表人:王榕辉。被执行人: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云路366号百金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李庆坤。申请执行人昆明鹏辉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昆明鹏辉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7176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476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执12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远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