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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高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193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执行人高某,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崔某与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给付2014、2015、2016年度抚养费共计36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申请人已于此案立案之前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抚养费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