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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丽红与兰坤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丽红,兰坤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428号原告:颜丽红,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兰坤山,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丽红与被告兰坤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丽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通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