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冯香娇与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香娇,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128民初4519号原告冯香娇,女,1969年4月16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柯建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江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男,系该公司职员。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隆江公司立即为冯香娇办妥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x号锦绣花苑x栋x房屋的包含土地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将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给冯香娇;2.判令隆江公司立即向冯香娇支付按购房款总额24465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隆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未作答辩。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5日,冯香娇与隆江公司就购买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x号锦绣花苑x栋x号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冯香娇支付了首付款。2016年7月31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244652元。约定隆江公司为冯香娇办理土地确权证和房产确权证,收取代办费5000元。冯香娇支付了全额购房款,隆江公司交付了涉案商品房。2009年8月6日,隆江公司代冯香娇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冯香娇主张违约金按房屋总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冯香娇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凭证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冯香娇办理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x号锦绣花苑x栋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包含土地登记信息)的相关手续并将不动产权属证书交付冯香娇;二、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香娇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总额24465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冯香娇办妥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福建省平潭县隆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潮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小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