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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刘一龙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542号被执行人:刘一龙,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刘一龙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7年4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刘一龙盗窃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