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国艺与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621号原告:陈国艺,男,汉族,1992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横荷大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778599。法定代表人:曹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艺诉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通知原告陈国艺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陈国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建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