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哲、盛琴玉与冯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哲,盛琴玉,冯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297号原告:金哲,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盛琴玉,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忠、陈鑫萍,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彤,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哲、盛琴玉与被告冯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哲、盛琴玉撤回对被告冯晓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金哲、盛琴玉负担。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