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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哲、盛琴玉与冯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哲,盛琴玉,冯晓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297号原告:金哲,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盛琴玉,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忠、陈鑫萍,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彤,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哲、盛琴玉与被告冯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哲、盛琴玉撤回对被告冯晓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金哲、盛琴玉负担。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