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旭金山羊养殖家庭农场与陈龙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旭金山羊养殖家庭农场,陈龙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民初3234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旭金山羊养殖家庭农场,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洗新乡五坪村酌房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20390335L。投资人:梁金华,该农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海,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旭金山羊养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旭金养殖场)与被告陈龙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金养殖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龙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旭金养殖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应得政府补助资金3400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期间,原告向石柱县农委申报了中央财政补贴山羊专项资金15万元,被告声称自己同相关部门有关系,并同原告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现在被告手中),充当了专项资金申领的中介人,双方约定按四六分成,即原告得六成,被告得四成。2016年3月8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养殖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交给被告。3月11日,洗新乡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原告项目资金已到,经原告查询,发现原告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全被被告领取。按照《协议》,被告应得6000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56000.00元,尚差原告34000.00元,余下部分经原告多次催促返还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审处。被告陈龙海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5年12月,原告向石柱县畜牧兽医局申报了中央现代农业山羊产业项目资金15万元。同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充当专项资金申领中介人,为原告做相关资料,原告按照申领资金的六成进行分成,被告按照申领的资金的四成进行分成。2016年3月4日,石柱县财政局向原告账户X支付150000.00元。2016年3月11日,该账户向户名为陈龙海,账号为X的账户转账149990.00元。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27日,被告陈龙海通过转账方式陆续向原告的投资人梁金华账号X共计转账57500.00元,尚欠原告325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陈龙海已经按协议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31500.00元。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作为申报人,是享受中央现代农业山羊产业项目资金的主体,其他主体享有则构成不当得利,但原告自认按照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原、被告所应分的的该补助款金额分别为90000.00元和60000.00元。但被告陈龙海从补助款中获得金额为149990.00元,扣除被告陈龙海已经支付给原告的部分,原告旭金养殖场还因此受损31500.00元,被告陈龙海因此获利31500.00元,且被告陈龙海不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协议情况或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被告陈龙海取得该笔款并无合法依据,原告旭金养殖场受损和被告陈龙海受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旭金养殖场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支持。综上,被告陈龙海获得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原告旭金养殖场。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旭金山羊养殖家庭农场不当得利款31500.00元;二、驳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旭金山羊养殖家庭农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0元,由陈龙海负担294.00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旭金山羊养殖家庭农场负担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福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