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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袁国梦与罗俊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梦,罗俊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民初741号原告:袁国梦,男,1968年12月4日生,汉族,打工,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罗俊玲,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清,住澜沧县。原告袁国梦与被告罗俊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国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俊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国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罗俊玲立即支付原告袁国梦吊装费6500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一个工程,需使用汽车起动机吊装,原告于2015年1月给被告吊装搅拌设备,经结算,被告需支付16500元酬劳,当时被告借故资金紧缺,承诺过段时间支付,后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写下欠条,约定2015年4月末还一半,2015年6月之前还清全部款项。到期后,原告催促被告还钱,被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6500元其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俊玲立即支付原告吊装费6500元。罗俊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副本后逾期未作答辩。袁国梦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由罗俊玲出具的《欠条》1份,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1月,袁国梦应罗俊玲邀请,为其吊装搅拌设备,经结算,袁国梦需支付16500元酬劳。因罗俊玲不能付清款项,2015年4月28日向袁国梦出具一份《欠条》,承诺2015年6月份内付清欠款。事后经袁国梦多次催要,罗俊玲至今只支付了10000元,尚有65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双方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罗俊玲在接受袁国梦提供的劳务后,应当按约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但罗俊玲至今仍然未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袁国梦诉请罗俊玲履行支付6500元报酬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罗俊玲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俊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国梦欠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俊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志屏审 判 员  王剑吟人民陪审员  罗琼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嘉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