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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小虎与葛玉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虎,葛玉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小虎被执行人:葛玉功朱小虎与葛玉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葛玉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朱小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葛玉功应于2017年3月21日前支付朱小虎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申请人送达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执行联系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4月20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并向被执行人葛玉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但未履行执行案款;3、本院于4月14日至5月20日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葛玉功名下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5月3日我院通过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葛玉功名下的车辆、房产信息,均没有登记信息;5、5月26日,被执行人葛玉功到庭接受询问,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6、5月26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执行员 郭大儒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