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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永瑞与徐振东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瑞,徐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瑞,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徐振东,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瑞与被执行人徐振东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永瑞于2017年4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徐振东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5.00元,保全费110.00元,合计101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徐振东现不知去向,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张永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广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