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克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64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克建出生日期1960年3月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现住莱西市强制措施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681号指控事实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克建在莱西市水集街道刘家村开办的废品收购站内先后两次非法收购通信电缆1300余米,涉案价值人民币9814元。案发后,张克建已主动上缴赃款9814元人民币,现暂存于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指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克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克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存于莱西市公安局龙水路派出所的赃款人民币9814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臧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