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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兆英申请执行余同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英,余同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杨兆英,女,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余同巧,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杨兆英申请执行余同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兆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余同巧偿还杨兆英借款利息3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4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