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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国栋与汝南县银河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栋,汝南县银河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193号原告:宋国栋,男,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银河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张楼镇张楼村。法定代表人:乔银,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国栋与被告汝南县银河面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鑫磊 来自: